集中采购机构在开标现场总会邀请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参与监标,这也是监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之一;现场监督者理论水平和敬业精神高低直接影响开标质量,与评标绩效成正比关系。笔者认为监督人员必须定好位、站好岗,一言一行体现出管理部门政策水准和理论水平,是政策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的“把关人”,地位十分重要,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小视现场监督人员的选拨工作,选派人员不能带有随意性,一定要挑选精干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监督,现场监督不能流于形式,疲于应付或者干脆指手划脚、横加干涉,要注重实质性内容的把握,确保财政部门能全面准确落实监督职能。
一是不得干涉评标工作的正常秩序。监督人员要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敬业、协作精神。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标活动时,监督人员要在开标前半小时左右到达评标现场,现场监督集中采购机构评委随机抽取工作,不得干涉正常抽取秩序,或以个人好恶凌驾采购中心之上随意取舍评委。监督人员更不得干涉评委的正常评标工作,但必须重点强调并监督评委(包括采购人评委)忠实履行评标纪律,同时监标人员既是评标现场的忠实“听众”,又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授与的权力,对评标过程出现的问题,既不越俎代庖,也不熟视无睹。
二是评标过程要至始至终参与。在抽取评委、唱标、评标、询标、打分、定标等整个过程中,监督人员要全程参与,要对评标过程的每一个细节是否合理、公正,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工作,中途不得离场。坐不住、随意离场是对监标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监督人员必须要在抽取评委记录、监督人员现场登记、以及评标意见书上签字,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档案整理的完备,另一方面也是监督人员全程参与的有效记录。监督人员全程参与十分关键,可以有效防止有些采购人趁监管人员不在,肆意向那些不能坚持原则的评委灌输倾向性的意见,左右评委评标结果;更有甚者甚至会出现采购人一方评委对别的评委的一致意见发出挑战,此时监标人的全程参与就能起到威慑作用,能够有效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还评标以公正合理的本来面目。
三是及时纠正评标过程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可能来自三个方面,即集中采购机构、评委和采购人,主要表现在有可能作出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的言行,干扰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针对现场出现的情况,监督者要“勇敢地”站出来,绝对不能做“和事佬”,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敢于得罪人。例如公开招标时评委与供应商就实质性的价格与投标方案进行谈判,邀请招标以二次报价为基础打分等,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整改,确保评标工作合法合序。同时监标人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不能因与采购单位亲疏关系不同导致监管标准的不一致,甚至与采购人和供应商相勾结,该监管时“突然”缺位,这样会严重影响评标质量,损害采购部门形象。
四是注意方式方法。采管分离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合理、合法。笔者认为采购机构各自承担的“操作”与“监管”的职能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服务,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两者所做的工作仅是分工不同而己,实质都是为政府采购事业服务。因此,工作关系上要相互协调,相互搭台,不能相互拆台,同时也要相互尊重,体谅各自难处。现场监督人员一旦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在标书制作、评分办法上存在问题,即时指出是对的,但千万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当着供应商的面口无遮拦,而自己所谓的“好的”评分办法又“出不了台”,对此,采购中心当然不服,有可能会激化矛盾。监管人员当场宣布废标似乎也没有法律依据,最好办法是能心平气和地与评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充分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监标人员对外代表的是监督管理机构的形象,所做的全部工作必须服务于政府采购事业,因此,要与采购当事人参与的政府采购事业融为一体,不能眼高手低,生搬硬套,要充分体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活动所付出的坚辛与努力,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千万不能居高临下、指手画脚、态度嚣张,人为制造对立情绪。
五是正确诠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现场监督人员应该对评委采购人提出的政策法规、相应的采购操作程序等方面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因为采购管理部门担负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的双重使命,而正确的诠释可以使影响评标的疑难问题得到现场解决,有助于评标结果客观公正。(赵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