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经2018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理工大学
2018年10月29日
兰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采购划分为以下五种行为: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甘肃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目录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修缮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畴,按国家、省市相关采购办法和程序执行;
2.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并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相应规定组织实施;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按本办法执行: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甘肃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目录外的或限额标准以下且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属政府集中采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由使用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采购,其中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做好相应的资料备案;
5.使用学校科研经费采购的,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监督全校采购工作。招标中心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作为学校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校采购进行组织、监督和日常管理。重大项目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专项采购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和直属部门,其他单位的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项目申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计划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申请采购的校内各单位填写《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确定拟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采购需求等,注明经费性质(来源);
2.申报单位、财务处等部门签审;
3.申报单位将《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及具体采购需求、项目资料等,报送招标中心;
4.招标中心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基建工程采购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 申报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图纸设计等基础工作;
2. 申报单位填写《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确定拟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模、预算、经费来源、项目概况及其他要求;
3. 申报单位、财务处等部门签审;
4.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5.申报单位将《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及具体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报送招标中心;
6.招标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采购按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对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针对招标文件和过程中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谈判小组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针对招标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4)原公开招标公告。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4.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学校采购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采购文件
招标中心依据申报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或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的商务部分由招标中心负责,技术需求由申报单位负责。招标文件根据学校重要事项监督备案制度执行备案。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资质要求;确定采购公告发布信息的时间、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数量和服务等;开标时间、地点;合同主要条款;分标、包情况;评定办法等事项。
(二)采购信息公告
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采取适当的方式发布采购公告,同时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报名并发出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 采购项目的履行地点和履行要求;
4. 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 获取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期限;
6. 按照规定收取的采购文件的费用。
公开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告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前应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 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 拟采购项目的说明;
3.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 公示的期限;
7. 采购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中心。招标中心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三)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评标(谈判、协商、询价)小组组成。其中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负责组织和监督采购过程,不得违规干涉评审专家正常评审。
按规定需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评标小组应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
其中评标(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中心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对其他项目,招标中心及项目主管部门如需参加评审,需征得项目主管校领导的同意。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采购,招标工作主管领导应参加项目评审过程。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根据采购项目分类抽取,专家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标、评标(评审)
1.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程序
(1)在供应商投标书送达后,由招标中心组织项目工作组成员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时,要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当众拆封和宣读投标文件;指定专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连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存档备查;
(2)评标委员会应审查各投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3)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公告中标结果。
2.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的程序
(1)合格的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及做出有关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谈判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谈判工作完成后,谈判小组应编写包括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报价记录、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谈判结果等内容的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档案备查。
(5)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谈判结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九条第2项第(5)规定的情形除外。
3.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的程序
(1)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质量、服务等基础上进行协商,商定合理价格及有关成交事项;
(2)协商小组与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①公示情况说明;②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③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④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参与采购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公告其采购结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4.以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的程序
(1)询价小组审核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成为被询价供应商;
(2)询价小组审查供应商询价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询价小组与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采购报告作为采购文件备查;
(5)招标中心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采购结果。
采购过程应在学校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工作小组申请其回避。
第五章 涉密采购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的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校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 采购单位或部门提出涉密项目采购申报,载明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提供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文件;
2. 招标中心会同申报部门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相关资料,议定项目的涉密性质及具体采购方式;
3. 采购单位或部门根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自行实施采购,或者由招标中心协助完成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与学校授权的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合同生效,对1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须在审计处备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前由招标中心组织召开合同变更论证并备案。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解决。
第十四条 采购结果是采购单位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中心要加强对中标人、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切实履行合同履约管理职责,确保高质量地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采购内容。对必须进行的合同变更,变更前必须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对于变更超过合同额度10%或变更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合同变更应与供应商签订变更协议。
第七章 验收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承诺,遵守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要认真仔细,严格履行合同。供应商不严格履行合同时,使用单位要积极处理并及时通知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或协同相关部门与供应商进行交涉,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要尽快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凭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采购工作坚持监采分离,各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监察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采购的程序、规则、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进行监督;
审计处主要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处主要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并按程序及时结算。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执行情况;
2.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方式的确定;
3.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5.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6.采购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采购工作中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采购工作,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商的;
2.采购过程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或暗箱操作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故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侵占、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6.不遵守采购程序或干扰采购工作,致使采购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8.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9.超越合同签订权限,私签采购合同的;
10.私自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按合同执行的;
11.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12.采购管理和监督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1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理工大学招投标工作及签订合同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04〕33号)、《兰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兰理工发〔2016〕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理工大学采购工作流程图
2.兰州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流程图
3.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货物采购)
4. 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基建工程)
5. 兰州理工大学采购计划申报表(非基建工程、服务、综合类采购)
6. 兰州理工大学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