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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关于认定主讲教师的规定(试行)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2006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使我校主讲教师的认定及管理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讲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主讲教师。
  1、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3、新参加工作的教师,且通过岗前培训、考核能够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教师。

  二、主讲教师的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纪律,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全面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学生在徳、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在学生教育活动中全面贯彻爱国主义、爱校思想的教育,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制止有害学生健康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帮助和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全面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
  5、年度综合考核称职及以上;
  6、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7、符合第一款中的条件之一。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学校颁发主讲教师聘任书。

  三、主讲教师的考核
  1、综合考核按年度考核制度进行;
  2、年度内教学效果要求为合格及以上;

  四、主讲教师的解聘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主讲教师:
  1、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者;
  2、在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消极言论者;
  3、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4、年度内未经组织批准没有讲授课程者;
  5、年度内教学督导不合格者;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
  7、在学生教育教学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者;
  8、体罚学生、侮辱学生者。

  五、主讲教师的管理
  主讲教师的管理仍然按照我校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执行,各学院应制定本院主讲教师的管理细则。
  六、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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